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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导致死亡,其他共饮者是否担责?

时间:2023-09-27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某日中午,李某在王某家中与王某、郭某及王某父亲、王某叔叔一起喝酒,酒后李某在沙发上休息。当晚22时,王某发现叫不醒李某,遂拨打120。22时12分26秒,医院宣布李某死亡。李某家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等四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李某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辨别和控制能力,对喝酒可能造成的自身伤害应该有预见,席间饮酒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80%的责任。王某邀请李某喝酒吃饭,且李某喝醉后在王某家休息,自当日15时李某开始休息到22时10分,长达7个多小时王某才发现李某异常,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15%的责任。郭某参与饮酒,在饮酒过程中,对李某饮酒行为没有劝阻,亦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共同饮酒作为一种情谊行为,其本身不构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共饮这一先行行为会导致附随义务的产生,进而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共同饮酒者而言,在存在“劝酒行为”、未尽到后续合理的注意及照顾义务的情况下,需承担赔偿责任。为保障自身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应当摒弃斗酒、劝酒等陋习,营造文明和谐的适度饮酒风气,切勿因小失大。同时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也应当对自身的身体健康负责,切勿过度饮酒。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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