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政策法规网 登录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听证会讯 >正文

签订合同遭受欺诈?法院:可撤销!

时间:2023-04-2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8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某电子科技公司签订了《电子商务项目加盟合同》,就原告成为某平台加盟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为原告提供该平台的运营指导,原告向被告支付加盟费6万元及手续办理费7千余元。原告在被告提供的软件运营过程中,出现软件无法正常使用且以违规方式处理订单被罚的情况。原告与被告沟通无果后遂起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与被告所签订的合同,并返还加盟费、办理手续费、罚款费、交通费等共计7万1千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电子商务项目加盟合同》,系原、被告就原告成为某平台加盟商事宜所达成的协议。被告无证据证明与原告签订合同时,其系拥有该平台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资质,也向原告隐瞒了该事实,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案涉合同,因此,原告依法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原告在与被告签订案涉合同的过程中,也负有审慎的义务,但其未加注意。

      遂判决:一、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电子商务项目加盟合同》;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加盟费6万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在民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一旦发现对方以欺诈手段,使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自己的损失扩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5213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淅川法院:五个儿子养不了一个娘,赡养难题何解?

下一篇:舞蹈班9岁女孩伤残 负责人无力赔偿被拘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中国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