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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活动区域范围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1-12-20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司法部2017年12月出台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138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二)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实际,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适当调整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基层法律服务业务类型多为民生领域的基本法律服务,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为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充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限,更好地服务基层群众和中小微企业,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与福建省人民法院联合下发通知,对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业务的活动区域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调整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活动区域范围由《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放宽为“设区的市行政区划辖区内”;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放宽为“设区的市行政区划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原文链接:http://sft.fujian.gov.cn/zwgk/zcjd/bmzcwjjd/202112/t20211213_57923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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