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工人通勤途中发生车祸,违法转包单位需要担责
2018年12月,瑞源公司与中医院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瑞源公司承建中医院室内装饰工程。
2019年2月,瑞源公司将工程违法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老李,老李组织了一个施工队,小王是老李施工队工人,在中医院工地上做工。2019年8月的一天,小王像往常一样骑着摩托车赶往工地做工,途径某个路口拐弯时,与一辆轿车发生刮擦,致使小王摔倒受伤。小王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胫骨骨折,治疗数日出院。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轿车一方负全责,小王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2020年3月,小王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小王遭遇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应由瑞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瑞源公司不服,认为其与小王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瑞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结合本案
本案中,瑞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自己承包的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老李,老李聘用的工人小王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并由瑞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官寄语
用工单位将承包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情形时有发生,将违法转包单位纳入工伤保险责任承担主体范围,既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也能一定程度上规范用工单位的业务转包行为。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3033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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