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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劳动者安“薪” 探索营商“最优解”

时间:2024-12-24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2024年9月,河西法院受理了原告张某等五人诉被告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经了解,张某等五人与被告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至被告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厨师工作。2024年5月,因受市场经营、公司业务调整等因素影响,被告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再为五名原告提供工作岗位。五名原告认为二被告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故要求二被告支付工资、补偿金、加班费等,经多次协商无果后故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查阅案卷、询问当事人后,了解到这五起案件涉及主体多,金额较高,但双方均有调解意愿,认为通过诉前调解方式将有利于提升纠纷化解速度,既有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能帮助企业减负纾困。因此,法官将案件委派给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员第一时间与双方取得联系,就双方主张、调解意见多次开展细致沟通。经过几番沟通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二被告承诺将在十天内一次性全部薪酬,经了解五名原告已经收到薪酬共计16.5万元。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3025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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