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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暖气管道漏水导致业主损失,该如何划分责任?

时间:2024-12-1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近年来,北方城市因供热管道漏水造成财产损失的纠纷层出不穷,该类案件中涉及业主、物业公司、供热公司等多方主体,漏水原因也复杂多样。近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速裁第二团队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何某家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某小区,2024年8月,何某发现自己的房屋屋顶有漏水的痕迹。原告联系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查看后发现是供热公司给小区管道提前打压,致使供热管道破坏而导致原告房屋屋顶漏水,于是何某要求物业公司、供热公司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三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何某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和供暖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供热公司在打压前未尽到充分通知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小区公用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但该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对案涉管道进行过维护和管理,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积极组织三方当事人坐下来协商解决,经过一番释法明理、耐心劝解后,三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供暖公司、被告物业公司分别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350元,共计2700元并当即履行,该案成功化解。

  法官提醒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业主,在供暖期间请留意物业公司或供热单位的通知,及时避免损失,若因暖气漏水造成损失,应及时查找漏水原因,同时注意保留录像、照片等证据,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2878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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