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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尹顺军减刑一案

时间:2024-12-06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58号

  罪犯尹顺军,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团结街10组,住怀化市鹤城区城南办事处爵世风华小区1栋1802房间。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5)怀中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顺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湘刑终第17号刑事判决,一、驳回上诉人舒友松、彭宏卷、杨从芳、李军的上诉和上诉人尹顺军的部分上诉,维持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中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即对舒友松、彭宏卷、杨从芳、李军和原审被告人周静、李冬的判决及第三项中对尹顺军定罪部分的判决。二、撤销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中对上诉人尹顺军量刑部分的判决。三、上诉人尹顺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2018年2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2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9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2月28日送达。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尹顺军自2019年8月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4月表扬7次,并余582分。

  奖惩情况:2019年8月因私藏手机扣教育改造900分,劳动扣分10分;2020年5月劳动扣分10分;2021年1月未能背诵行为规范扣20分。

  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履行8000元,共履行8000元,有终结执行本次执行裁定书。月均消费:307.75元,卡内余额:997.42元(不含C卡出狱备用金:2146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2019年8月因私藏手机扣教育改造900分,已延长其间隔期三年至2022年8月,现该犯间隔期已满4年5个月,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顺军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 月8 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2652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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