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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毒贩上演“毒品局中局”,看人民法院如何定罪量刑?

时间:2024-11-30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李卫、朱彪两位“瘾君子”从他人处得知郭刚手里有毒品,便主动联系郭刚,想要购买毒品吸食。经过商谈,李卫、朱彪决定先买一点作为样品核验,遂以7500元的价格从郭刚手中购买了4.6克毒品。经鉴定,该4.6克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第二天上午,双方商量好以42000元的价格购买50克毒品,并约定晚上11点左右交付。在收取了李卫支付的定金后,郭刚便紧急联系他人购买毒品,对方看他要得急,就交付给郭刚5克假毒品。(经鉴定不含有甲基苯丙胺、MDMA、甲卡西酮、氯胺酮、可卡因、海洛因成分)。郭刚将从他人处购买的5克假毒品与40多克面粉、头疼粉混合,装入到一个白色塑料瓶中。

  当天晚上11点左右,郭刚赶往约定地点,在与李卫、朱彪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郭刚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虽然第二天郭刚贩卖的疑似毒品中未检测出毒品成分,但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遂判处郭刚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合本案

  本案中,郭刚与李卫等达成了买卖毒品的交易,先交付了样品,在后续交付过程被公安机关抓获。虽然抓获郭刚时所查扣的疑似毒品未检测出毒品成分,但郭刚主观上不知道从他人处购买的毒品是假毒品,而当作真毒品贩卖给他人,客观上实施了非法贩卖毒品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只是由于对犯罪对象认识的错误,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属于犯罪未遂。因此,对郭刚的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比照既遂犯对郭刚从轻处罚。

  法官寄语

  毒品之祸,伤身毁家。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2228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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