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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庄士堂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时间:2024-11-20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罪犯庄士堂,男,1962年6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甘南县,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620605001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甘南县甘南镇立新街三委17组。

  罪犯庄士堂因犯强迫交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24年11月18日,罪犯庄士堂以其身患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四级极高危等多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初查后认为庄士堂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予以立案。现将对罪犯庄士堂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立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五日内向本院提出。

  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25-83768653,通讯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

  本公示期限为三日。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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