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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对方身份信息,怎么起诉维权?了解这3个方法→

时间:2024-06-15 来源:浙江法院网 作者:佚名

  

  借钱给他人,有借无还

  为他人提供劳务,被拖欠工资

  网上购物,付了钱没收到货

  ……

  

  想要诉讼维权,但维权之路第一步便遇到难题:没有对方的身份信息,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怎样掌握“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的信息呢?

  方法一:通过线上公开平台查询

  若被告是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查查、天眼查等平台查询具体信息。


  

  

  

  若被告是自然人,可先明确对方是否有执行案件。如对方为被执行人,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综合查询被执行人”功能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能帮助查找到部分身份线索。

  

  

  

  

  方法二:合理利用已知信息查询

  

  

  在被告是自然人的情况下,除失信被执行人等特殊情况,因个人信息保护要求,一般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个人信息。对已有信息进行整合梳理,或许能帮助我们获取到一定的被告身份信息。

  以常见的民间借贷为例:如通过线上转账交付款项,转账时掌握对方银行账号/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可进一步申请线上转账平台的支付凭证或者回单,掌握对方的姓名等信息。部分支付平台,转账款项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人工客服申请身份披露,按要求提供相应的信息即可。

  

  



  

  

  方法三: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前往有关部门调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规范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办法》(浙高法〔2020〕134号),依据该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通过正常的调查取证途径无法自行调查取证,经代理律师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签发调查令,由持令律师在人民法院授权范围内向协助调查人调查收集证据。

  申请调查令,应当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的委托、指派公函,申请律师的有效执业证书,共同参与调查人员的身份信息材料。

  申请调查令需经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由承办人或者合议庭对申请人和共同参与调查人员的资格、申请的理由、申请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等进行审查。经审查确有必要,人民法院将签发调查令,反之将不予签发调查令,申请人对不予签发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签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律师可以持令取证,因此采用该方式需要委托律师处理,会一定程度增加维权成本。

   温馨提示

  

  由于实际情况的特殊性、复杂性,以上方式都有一定的查询失败风险。因此最稳妥的办法是,和他人发生借款、买卖等往来交易时,先让相对方提供相应的身份信息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核实相对方身份并留存好相关材料,在签署的借条、合同等交易文件上明确写明相对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等信息,避免发生争议时出现无法明确被告的情况。

  来源:龙泉市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s://www.zjsfgkw.gov.cn/art/2024/6/12/art_353_298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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