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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受伤致残,损失谁来“买单”?

时间:2022-06-30 来源:陕西法院网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原、被告系同村组村民,曾相互帮工。2022年2月6日9时许,被告王某在宁强县舒家坝镇田沟里(地名)装运柴棒,李某、张某帮忙装运。被告王某驾驶装满柴棒的车辆往回运输后,被告王某之妻安排李某、张某到坡上去往下扔柴棒,原告杜某也自愿前来帮忙。被告王某返回柴堆处,原告杜某扛着柴棒往车上进行装车时,突然一根柴棒从坡上掉下来击打在原告杜某头部并致其倒地受伤。原告杜某治疗终结后经陕西汉中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为肆级伤残;颈椎多发骨折,为拾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在组织装运柴棒的过程中未提供安全作业环境、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致使原告杜某在为被告王某的帮工活动中身体受到损害,被告王某作为被帮工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杜某在帮工活动中忽视自身安全,未尽到审慎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可适当减轻王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王某承担80%的责任,原告杜某承担20%的责任,并据此作出由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杜某各项费用共计246384.49元的民事判决。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被帮工人原则上应对帮工人的损害承担法定责任,但本案中杜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帮工人王某的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赠人玫瑰,手有余香”,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有助于形成人与人之间互相帮助、互相关心的良好社会风尚。

  帮工人在帮助他人时,要注意自身安全,对于自己行为的后果应当有所预见,避免违规操作或作出危险行为。

  对于被帮工人而言,接受的不仅是帮助,作为受益人有义务对帮工活动进行必要的指导,同时要尽到审慎的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为帮工人提供较为安全的帮工环境和必要的防护措施。互帮互助须弘扬,安全防范亦牢记。

  


原文链接:https://s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429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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