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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被流浪狗咬伤,谁担责? | 以案说法

时间:2022-06-30 来源:陕西法院网 作者:佚名

  案件介绍

  

  原告侯某受被告仲某雇佣,在被告某建设公司工地从事垃圾清运工作。被告李某系被告仲某的合作人。2019年10月29日上午6时许,原告完成清运工作准备离开时,工地内突然窜出三只流浪狗将其咬伤。经公安机关调查,无法确定犬只的饲养人、管理人。因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原告诉至西安市未央区法院。

  

  未央区法院审理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侯某在工作中受伤,且自身不存在过错,则雇主仲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李某与仲某系合作关系,作为原告提供劳务的受益者,亦应承担责任。被告某建设公司作为工地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受伤,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未央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建设公司承担53%的责任,赔偿原告21万余元,被告仲某、李某共同承担47%的责任,连带赔偿原告19万余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近年来,流浪狗伤人事件屡见不鲜,特别是建筑工地、垃圾清运场等地,经常会有流浪狗出没,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接受劳务者和工地管理者均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发现流浪狗要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原文链接:https://s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5/id/66976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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